主页 > 安卓版imtoken > 专栏·专家意见⑰|张明凯:隐匿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及犯罪所得

专栏·专家意见⑰|张明凯:隐匿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及犯罪所得

安卓版imtoken 2023-04-28 06:07:32

隐匿或者隐匿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和犯罪所得

专栏·专家说法⑰|张明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

作者简介:张明凯,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刑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刑法研究会专家顾问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获第三届全国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法学研究》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400余篇。

买卖赃物能构成犯罪吗

专栏·专家说法⑰|张明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是隐瞒、转移、获取、代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掩饰或隐瞒已知为犯罪所得的犯罪所得。的行为。这种充电是选择性充电。在刑法理论中,这种犯罪一般称为赃物罪或赃物罪。

买卖赃物能构成犯罪吗

掩盖、隐匿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问题是,这个罪犯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吗?可以确定的是,伪装、掩饰自己的罪行不属于本罪。刑法关于“明知”和“代卖”的规定也可以说明这一点。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刑法第312条是否因掩饰、隐匿不构成妨害司法的违法行为,或者因掩饰、隐匿不承担责任而将犯罪人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 (缺乏预期可能性)将罪犯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我持有后一个答案。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实施的伪装、隐瞒行为仍然具有妨害司法的违法性。这里的主犯包括原犯罪的主犯、共同主犯、教唆、帮凶。也就是说,原罪的主犯、共同主犯、教唆、帮凶犯赃物罪的,不成立赃物罪。比如A指使B盗窃,B盗窃财物后,A还窝藏了B盗窃的财物,A只被判盗窃罪,不构成盗窃财物罪,不宜认定作为一个牵连的罪犯。

掩饰、隐匿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的犯罪客体是犯罪所得和所得。只要隐匿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就不必同时隐匿犯罪所得和产生的收益。 “犯罪所得”是指犯罪所得的赃物(狭义),即通过犯罪行为直接获得的财产(包括财产利益),因此犯罪工具不属于赃物。犯罪所得是指利用犯罪所得赃物(广义的赃物)取得的利益。将犯罪所得处理后取得的孳息、租金等,确认为犯罪所得的收入。例如,受贿所得存入银行后获得的利息,以及利用走私犯罪所得直接投资房地产获得的利润(以下,犯罪所得及其所得统称为赃款)货物)。

买卖赃物能构成犯罪吗

不同于德国、日本等国家将赃物犯罪的上游犯罪仅限于财产犯罪,我国的赃物犯罪的上游犯罪不仅包括财产犯罪、经济犯罪,还包括其他可能构成犯罪的犯罪。取得财物,例如赌博罪 以受贿罪取得的财物和非法狩猎取得的动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赃物;但假币、制毒、行贿财物、赌资本身不属于本罪的赃物。根据“两中”2015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三级以上文物为盗窃文物、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得。隐匿、转让、取得、加工、代销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匿的,以本罪论处。根据“两中”、公安部2018年9月2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油气藏、转移、取得、加工、代销或者以其他方式隐匿、隐匿的,以隐匿、隐匿犯罪所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两中”、公安部、农业农村部2020年12月17日发布的《关于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据了解,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获得的水产品被买卖。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以变相、隐匿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由于我国刑法不限制上游犯罪,本罪也可以成为上游犯罪。也就是说,隐瞒、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也可以以隐瞒、隐匿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所获得的财产和财产利益为由成立。例如,知道的A购买了被A、B、C等偷走的原油,然后将原油交给知道的B加工成柴油,然后再卖给其他人。甲对甲、乙、丙等人的被盗收入(原油)等构成隐瞒、隐匿犯罪所得;但是,如果A将被盗财物卖给知道B的B,然后从B那里买回来,既不增加非法状态的维护强度,也不妨碍追索权和追索权的行使,不应视为此罪。

买卖赃物能构成犯罪吗

犯罪所得及其所得仅限于应当追回、退还、退还或者没收的财产、物品和财产利益。例如,甲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乙为帮助甲避免被国家机关解救,窝藏妇女儿童不属于窝藏“犯罪所得”。又如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属于犯罪所得的赃物。但A盗取尸体制作标本并出售牟利后,若B窝藏尸体,应视为窝藏赃物;虚拟财产也可以成为本罪的赃物。根据2011年8月1日“两中”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知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 转让、获取、代销或者变相、隐匿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取得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以这个罪行。此外,即使是被害人没有合法追索权的物品,也可能成为本罪的赃物。比如,B进屋偷走了C的大量管制刀具买卖赃物能构成犯罪吗,就构成了盗窃罪。 A知道后获得了B偷走的管制刀具。虽然C无权追究管制刀具,但管制刀具不仅是B盗窃罪的证据,也是公安、司法机关应当追缴并没收的物品。因此,A的行为仍然侵犯了本罪对合法权益的保护,从而成立了本罪。

不能仅从委托人最终确定的犯罪行为来判断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例如,一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死罪不能有犯罪所得。但是,如果行为人盗窃井盖的行为(数额较大)致人死亡,并处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盗的井盖仍属于犯罪所得。

买卖赃物能构成犯罪吗

“犯罪所得及其所得”中的“犯罪”应该是已经完成的或者已经尝试但已经结束的犯罪。犯罪人在犯罪完成前故意参与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例如,A为了抢劫财物对C施暴,使C昏迷,B知道真相后与A共同取得C的财物,B被认定为抢劫罪的从犯,但盗窃财物罪不成立无法区分的是委托侵占案。例如,甲得知乙受托占有丙的财产,乙与甲合谋将财产出售给他人,则乙、甲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但乙将丙的财物据为己有后,以掩盖、隐匿等行为,以本罪论处。此外,如果甲非法处分他人占有的财物,乙明知故犯购买,则不成立共犯,但可以成立赃物罪。需要注意的是,侵害财产利益罪虽然犯罪人已经完成,但狭义的侵害相应财产罪尚未完成,虽然第三人的相关行为构成了赃物侵害财产罪利益,完全有可能犯狭义的财产罪。确立财产罪。也就是说,在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等取得罪后,犯罪分子与第三人完全有可能以实质上相同的财产实施诈骗等取得罪。由于同一财产在本质上可能为不同的法益所实际占有,不同法益的实际占有应受到保护。例如,诈骗者会诱骗他人向他们的借记卡汇款。如果第三人知道真相,帮助骗子从ATM机上取现,则假想的变相隐匿犯罪所得罪与盗窃罪并存。与诈骗者获得的存款债权相比,第三人的行为是掩盖和隐瞒犯罪所得,但与银行持有的现金相比,则是盗窃。

关于“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的范围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 1.未达到法定年龄且不承担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如盗窃等)的人能否获得财产,是否可以视为“犯罪”收入?原则上,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但是,如果行为人已经确定,案件事实清楚,窝藏等行为不妨碍刑事司法活动的,则不应认定为犯罪。 2.如果本罪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是否属于犯罪所得?例如,公司或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职务侵占罪的定罪标准为6万元)挪用的价值5万元的财物,能否认定为犯罪所得?原则上,我的回答是否定的。既然不符合构成要件,当然不能认定为犯罪。但是,如果上述行为构成犯罪未遂买卖赃物能构成犯罪吗,应予处罚的,5万元财产为犯罪所得。 3.几个人的普通盗窃未达到大额标准,但如果藏匿者的总金额超过了大额盗窃的起点,是否可以认定为窝藏犯罪所得?我的回答是否定的。赃物罪是与本罪有关的犯罪。如果没有犯罪的犯罪,就没有赃物犯罪。但是,如果该罪是应予处罚的未遂罪,则构成窝藏赃物罪。将具有一定客观价值或者主观价值的财物隐匿转移到家中进行盗窃、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的,也可以成立赃物罪。即使数额不足以掩盖或隐匿明知是他人抢劫的财物,也可以成立赃物罪。 4.如果犯罪分子在获得赃物后死亡,赃物是否属于犯罪所得?我的回答是肯定的。

因为即使肇事者死亡,仍然存在追赃、没收、返还等问题。 5.如果犯罪分子盗窃的财物通过修改等方式丧失了与原物的身份,犯罪分子将被盗财物变卖后获得的现金是否将被盗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是否可以有争议的是属于犯罪的“收益”,但毫无疑问它属于犯罪的“收益”。 6.委托人以污染环境的方式生产或制造的物品是否属于犯罪所得?例如,A非法焚烧电路机提取铝锭,构成污染环境罪。 A提取的铝锭是否属于本罪的犯罪所得? B是否知道真相并获得A精炼的铝锭,此罪成立吗?我的回答是否定的。由于A炼铝锭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但在炼铝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铝锭不能认定为环境犯罪所得,B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掩饰或隐瞒犯罪所得。又如造纸厂在生产过程中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但如明知实情,购买该造纸厂生产的纸张,则该罪不成立。 7.他人善意取得的赃物是犯罪所得吗?例如,如果乙善意取得丙盗窃的财物,而明知真相的甲向乙购买财物,是否成立?如果承认善意取得赃物,则可以认为该财物不再是赃物,因此A的行为不构成本罪。但在我看来,无论是否承认善意取得赃物,A买的是C的赃物这一事实很难改变,赃物仍是盗窃罪的证据由C,所以我倾向于认为A的行为可以成立本罪。